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认真履行管理、使用和维护职责,致使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技防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的;
(二)技防系统经检测不合格仍然同意投入使用的;
(三)非因公共安全的需要或者未征得相关单位的同意,强行对其投资建设的技防系统实行联网的;
(四)向安装技防产品或者建设技防系统的单位、个人指定技防产品以及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维修单位,或者在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时收取费用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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