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查看、复制技防系统采集、保存的信息;
(二)故意隐匿、删改、毁弃技防系统采集、保存的信息;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主要用途和范围;
(四)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泄露系统的秘密。
(一)买卖、传播或者未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同意查看、复制技防系统采集、保存的信息;
(二)故意隐匿、删改、毁弃技防系统采集、保存的信息;
(三)擅自改变技防系统的主要用途和范围;
(四)破坏技防系统的运行程序,泄露系统的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