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安装技防产品或者建设技防系统的单位、个人指定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营、维修单位,不得在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时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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