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从事技防系统安装、运营业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拆除、损坏或者挪用系统设备、设施;
(二)无故中断或者妨碍系统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改变系统的用途和适用范围;
(四)擅自修改、删除、破坏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不履行职责致使技防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
(六)其他影响系统运行安全的行为。
(一)擅自拆除、损坏或者挪用系统设备、设施;
(二)无故中断或者妨碍系统的正常使用;
(三)擅自改变系统的用途和适用范围;
(四)擅自修改、删除、破坏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五)不履行职责致使技防系统不能发挥正常作用;
(六)其他影响系统运行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