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需要临时投入使用的,应当取得临时牌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