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一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现代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生产、经营、...
第三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领导,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
第四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
第五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农业机械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从事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
对研究开发...
第六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生产需要,编制农业机械化科研开发项目目录。
省发展改革、科技部门应当将农业机械...
第七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七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
第八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服务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九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建设,完善技术推广设施,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
第十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十条 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的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适用性。
农业机械新产品、新技术的...
第十一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维修、作业等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根据需要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
第十二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三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和销售档案备查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十四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售后服务。
第十五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十五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业务。农业机...
第十六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农业机械维修行业特有工种和技术工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
第十七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十七条 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
第十八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的产品质量、维修质...
第十九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加快农业机械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农业机械服务的市...
第二十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机械产品供求、作业市场需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农业生产电价。
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农业机械大户和农业机械...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
农业机械、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农业机械安全监...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七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尚未登记需要临时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八条 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应当依法取得驾驶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驾驶人、其他农业机械的操作人在驾驶、操作农业机械时应当遵...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九条 鼓励有关院校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为农业机械使用、维修、管理等人员提供培训服务。
第三十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十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取得省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拖拉机、...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纳入安全生产目标。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农业机...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