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二条 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的,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农业生产电价。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拖拉机免征养路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