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财政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国家规定,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贷扶持。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国家规定,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和省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贷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