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农业机械产品供求、作业市场需求、新产品及新技术推广、科研成果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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