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的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的监管,并公布监督电话,设置监督信箱,受理投诉,及时调查处理质量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