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农业机械大户和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存放农业机械的场地和建设车库、机棚用地应当纳入农业用地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