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
农业机械、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及时对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维护作业秩序,提供通行便利和技术服务,保护作业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并接受农业机械作业者的咨询和投诉。
跨行政区域作业的农业机械以及运输上述机械的车辆,凭省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跨行政区域作业证免交车辆通行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9-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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