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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