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
第二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
第三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公路...
第五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
第六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行政村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
第八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 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与国道、省道...
第十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 县道规划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省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交通...
第十一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逐级报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备...
第十二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二条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年度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
第十三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三条 县道和乡道一般按照不低于三级公路技术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一般按照不低于四...
第十四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县道和乡道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级交通运输行...
第十五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公开招标。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项目一...
第十六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县道、单独的桥梁和隧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由省辖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
第十九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县级...
第三章 养护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养护,做到路基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排水畅通,沿线设施齐全,...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类别和实际技术状况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 第二十三条 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乡道、村道的日常...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 第二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 第二十五条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特点,建立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养护作业单位和...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因养护需要用地、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保证养护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化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结合农村公路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做好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农村...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筹措机...
第三十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年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及养护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程序加强管理,并按照国库支付制度及时...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采取捐资等方式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绿化权、...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省辖市、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七条 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
第四十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
(二)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
第四十二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二条 在农村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农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县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外缘向...
第四十三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三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
在建筑控制区内架设...
第四十四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损毁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林木。确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
第四十五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五条 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不得擅自在农村公路上行驶...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标志。
未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
第四十七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七条 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超限车辆行驶农村公路的治理,组织相关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九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和乡道上设置超限车辆检测站(点)。
经省辖市人民政...
第五十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五十条 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任农村公路协管员,协助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开展农村公路管理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级交通运输...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第五十六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阻碍农村公路建设、紧急抢修、正常养护作业,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