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四条 县道和乡道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设计。村道建设项目可以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具有相应工程技术资格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村道建设应当免除行政性收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