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九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农村公路。
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农村公路或者使农村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该路段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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