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七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七条 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