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管理和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做好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