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由省辖市、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实行专账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侵占、挪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