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鼓励单位、个人和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采取捐资等方式投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
村民委员会可以利用绿化权、路域资源开发等运作方式,吸引社会力量投资村道的建设和养护。
村民委员会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资金,应当遵循村民自愿、公平负担、量力而行的原则,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取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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