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