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条 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农村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