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一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一条 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
(二)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
(三)堆放物料、倾倒垃圾;
(四)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
(五)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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