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