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 第二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等致使农村公路交通中断或者严重损坏时,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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