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利用车辆作业时,应当在车辆上设置明显作业标志。过往车辆应当注意避让,确保养护作业安全。
县道和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必要时由公安机关提前向社会公告。
县道和乡道因养护作业需要中断交通的,应当报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规定设置绕行标志;必要时由公安机关提前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