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三章 养护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因养护需要用地、挖砂、采石、取土、取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解决,保证养护需要,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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