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