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村道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擅自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拆除;因拆除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建筑物、构筑物所有人承担。
对本条例第五十三条和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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