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村道损害的,应当限期修复或者予以赔偿:
(一)擅自占用、挖掘村道的;
(二)从事爆破等危害村道安全作业的;
(三)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跨越、穿越村道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或者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五)超过限载、限高、限宽标准的车辆擅自在村道上行驶的;
(六)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村道附属设施和标志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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