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三十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资金主要来源:
(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三)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
(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一)国家补助的专项资金;
(二)成品油价格及税费改革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三)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资金;
(四)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的用于村道建设、养护的资金;
(五)企业、个人等社会捐助,或者通过拍卖、转让农村公路冠名权、路域资源开发权等运作方式筹集的资金;
(六)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