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六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五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附属设施和标志。
未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未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