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农村公路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职责,明确安全、质量管理责任,落实安全、质量保证措施,加强安全和质量管理。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缺陷责任期不得少于交工验收合格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