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限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除由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外,并按每人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