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