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