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六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