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