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佩戴执法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检查单位监察的内容、要求和法律、法规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时,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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