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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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
第二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
第三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
第四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执...
第五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工商行政管...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六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六条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有与其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劳...
第七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记录、录音、...
第八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定期考核,经考核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方可上岗执法。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
第九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九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劳动保障监察的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规章制度和备案审查情况;
(二)订立劳...
第十一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应当以举报专查为重点,并可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年度审查等方式。
除国家另有规定...
第十二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公务,应当由两名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共同进行,佩戴执法标志,出...
第十三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三条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负责人签名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盖...
第十四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的,经劳动...
第十七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规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
第二十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者虽经协商同意,但违反劳动法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具体时...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由公安...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