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