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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