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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