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七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进行现场检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阻挠、拒绝检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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