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九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九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对社会保障的监察工作,按照各项社会保险统筹层次进行管理。
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应当由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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