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监督制度。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或责令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行纠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