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逾期不退还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的,处以实收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逾期不退还证件的,按每证处以五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