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该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