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力市场,是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与监督下,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实行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的劳动中介服务场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