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04-11-26 共 36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劳动力资源,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劳动力市场招用人员、择业求职以及从事有关职业介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劳动力市场,是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管理与监督下,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劳动力资源,实行劳动力供求双方相互选择的劳... 第四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力市场运行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公正服务的原则,促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双向选择和劳动力的合理有序流动。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五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具备条件的行业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经过批准,可以开办职业介... 第六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第七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七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可以设立综合性的职业介绍机构,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会团体及其... 第八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求职、用工登记; (二)为求职者提供用人信息、求... 第九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劳动者介绍职业状况和求职方法;帮助用人单位正确选择招聘方法和执行国家规定的招聘标准。 第十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求职提供帮助,保障其合法就业权利。 第十一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十一条 职业介绍机构在职业介绍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劳动政策,不得随意扩大业务范围;并按照省财政、物价...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二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二条 凡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和求职要求的城乡劳动者,均可进入劳动力市场择业求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三条 择业求职的劳动者到职业介绍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并按照要求提供其他有效证件。 从事特... 第十四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四条 农村劳动者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择业,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方便其就业。 第十五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五条 国外、境外人员进入劳动力市场求职,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还必须到省劳动行政部门申领就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六条 招用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必须面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用人单位可以自主确... 第十七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凭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到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招用简章必须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性质、地址,公布招用人员的工种、用工形式、工作期限、... 第十九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被录用人员依法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三章 择业求职和招用人员 第二十条 择业求职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力市场各项规定,共同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力市场的主管部门,对劳动力市场和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对... 第二十二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冠以省名的职业介绍机构,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管理,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办职业...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安、工商行政、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加强对劳动力市场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停办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前一个月向原申请批准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刊播招用人员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秉公执法。 第二十七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劳动力市场的职业介绍活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职业介绍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有权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未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而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并由... 第二十九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其非法所得,并根据情节轻... 第三十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擅自介绍和招用国外、境外人员就业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不如实介绍用人单位情况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对未按规定刊播招工、招聘广告的单位和个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工商...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人才市场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