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六条

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 第二章 职业介绍机构 第六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和章程;
(二)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施;
(三)有相应的开办资金;
(四)有一定数量的熟悉劳动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4-11-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全部法条